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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发布日期:2014-07-01作者:jtsjb点击量:460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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